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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相對富裕的歐盟經濟體,其貧窮人口比率仍高達17% ,貧窮人口所面臨之入不敷出、生活品質低落、居住環境惡劣甚而無固定住所;在教育及訓練、就業、醫療照顧、社會服務、休閒生活等機會的不均等,以及數位落差等問題,受到歐盟委員會高度關注,並將2010年訂為「歐洲對抗貧窮與社會排除年」(the European Year for combating poverty and social exclusion),訂定策略性架構供其會員國擬訂相關政策與方案之參循,並結合中央與地方政府以及民間非政府組織資源與力量,致力於消滅貧窮,維護社會團結與正義的根本價值。該架構目標與方針如下: 一、 權利的認可:認可遭遇貧窮與社會排除的群體有其尊嚴生活及參與社會的基本權利,改善其所面臨資源與機會不均等之困境,並應致力於消除歧視與刻板印象。 二、 責任分攤與共同參與:強調公私部門均應給予支持與投入。 三、 提升社會凝聚力:喚起公眾集體福祉意識,使其了解消滅貧窮將有助於全體社會生活品質提升與均等機會發展。 四、 承諾與實際行動:重申歐盟及其各會員國集體動員及積極行動以達目標之政策決心。
在此架構下,歐盟以多面向和整合性的觀點,提出對抗貧窮的優先政策議題,包括: 一、 降低兒童及家庭貧窮:針對生活在大家庭、單親家庭及家中依賴人口較多之家庭型態中,易經歷較高貧窮風險的兒童予以特別關注,改善其家庭生活資源匱乏之困境,降低貧窮世代相傳的風險。 二、 提升勞動市場包容性(inclusive):協助包括單親家長、移民人口、青年、中高齡及身心障礙者等就業弱勢者取得穩定而持久性的工作,提供職場所需技術之教育及訓練,以協助其脫離貧窮並降低落入貧窮之風險。 三、 推動積極的包容政策(active inclusion): (一) 維持家戶基本生活所需之收入。 (二) 促進經濟弱勢家庭人口就業。 (三) 關注無自有住宅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以及房價過高對經濟弱勢家庭之衝擊。 (四) 提供經濟弱勢者債務諮詢服務、基本理財及金融資訊與教育方案(包括存款、借(貸)款、保險等)。 (五) 提高經濟弱勢家庭取得各項社會服務之可近性,包括教育、訓練、住宅、健康照顧、兒童照顧、文化與休閒活動等。 (六) 消除社會對移民、少數種族、身心障礙者、遊民等貧窮風險較高之群體之歧視,並關注其特殊需求。 四、 關注貧窮女性化及老年貧窮問題
在全球化、知識經濟及家庭人口結構改變趨勢下,所得差距擴大已為各國皆有之現象,如同歐盟對於貧窮及其所衍生之社會排除議題之關注,我國政府亦已積極因應,除推動各項經濟計畫及加強公共建設投資,帶動國內相關產業發展,增加就業機會外,亦致力於改善各項結構性問題,如檢討社會救助制度,建立中央與地方政府縱向與橫向合作機制以強化社會安全網、協助弱勢家戶成員就業,提升弱勢家庭人力素質、研議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之整合與銜接等,以確保全民經濟機會均等,避免貧富差距進一步擴大,落實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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