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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全球金融海嘯衝擊影響,美、歐、日等經濟體成長動能快速減弱,我國經濟成長高度依賴出口,在國外需求急遽萎縮下,產業生產恐將面臨產能、員工、存貨過剩等問題,為避免企業營收銳減,陷入連鎖倒閉、失業暴增的惡性循環,迅速以必要手段及時提振經濟,係政府的重要工作。
為有效提振國內需求,在規劃之初,有關採行發放消費券或現金,乃至減稅等刺激消費的可行作法,曾有權衡考量。由於發放現金或減稅可能部分轉為儲蓄,尤其在國際金融海嘯衝擊、社會大眾經濟信心不足的情形下,多數人都會以節儉來因應各種不確定性,較難達成刺激消費、增加國民所得的效果。
因此,經審慎研議,並參考日本經驗,2008年11月18日政府決定發放消費券,每人發放金額3,600元,為低迷的民間消費注入強心針,再配合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等政策,有效擴大國內需求,提振國內經濟,維持生產及就業的穩定。
依據「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政府舉債只能用於公共建設,若舉債發放消費券,將有適法性問題,因此,必須制定特別條例,予以排除。為了讓消費券發放順利取得法源,行政、立法部門攜手合作,在極短的時間內完成立法。2008年11月24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旋即於12月5日三讀通過「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消費券條例),並於當日晚間獲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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